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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我市粮食交易市场向省内、外尤其是主产区开放,通过吸纳产区国有粮食企业进驻“厦门粮油交易市场”的办法,逐步与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同时,依托市场,积极为闽南和闽、粤、赣周边地区省间粮食余缺调剂提供服务。
  4、完善和实行粮油批发准入制度。凡从事粮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当前,市粮食局、工商局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已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的企业重新做出资格认定。所有粮油批发企业,必须进入“厦门粮油交易市场”,实行场内交易。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原则上进入交易市场采购粮油。
  市工商局要会同市粮食局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管理。对未批准擅自从事粮油批发或虽取得批发资格但不进场交易的,要按照27号令严肃查处。
  5、要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各级粮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对全社会粮油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净化粮食市场。
  6、在总结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粮食局、工商局等部门,对市政府1995年第27号令进行修订,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地方性法规,赋予粮食行政部门执法权。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1、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清理办法,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财政、农行等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清理。在核实数额,分清问题性质及责任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审核确认。经确认的财务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停息,本金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五年消化完毕。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市财政负责消化,按计划分年度列入预算安排;经营性财务挂账由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减员增效,按计划分年度从经营利润中消化。
  1996年我市粮食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在商业银行开户的经营性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凡是属于这次清理范围,并经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确认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本金和利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分五年消化完毕。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应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进价基础上自定销售价格,自负盈亏。
  2、对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及进口粮食所需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应予以保证。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货”的原则,保证粮食调、销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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