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参照国家和省定的粮食收储量定额,结合我市实际,严格以收储量定员、定编,富余人员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到其他企业。对从业人员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制度。加快调整人员结构,提高职工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采取内部退休、下岗待业及自谋职业等办法分流人员。下岗人员的分流纳入再就业工程;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对进入中心的人员,中心要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社会统筹各承担三分之一;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粮食职工中调剂解决。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提供社会保障等服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四、建立和完善政策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1、在正常情况下,特区粮油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2、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必要时,制定、发布粮、油主要品种的最高销售限价。在不突破省、市确定的物价总水平前提下,按照适当高于毗邻地区的原则作价。
3、粮油商品销售价格要体现品种、质量差价,允许优质粮油商品有一定的品种差价和品质差价。
4、市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等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当我市范围内市场粮价超过最高销售限价时,及时在本市范围内抛售市级储备粮,以平抑市场粮价。
5、市物价局和粮食局要建立粮油价格信息监测系统。以厦门粮油交易市场交易价格为主体,建立批、零价格兼具的监测指标体系,以充分发挥粮油价格信息的导向作用。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1、要按照“管好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进一步搞活粮油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勇于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特别是批发市场的占有率。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本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业务。
2、要加快“厦门(杏林)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市场交易规划,做好人员培训和招商工作,确保1998年下半年投入运行,使之成为销地型区域性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