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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区粮籍管理仍然委托市粮油供应公司代理,岛外由各区粮食局(分局)及部分粮站定点代理,所需经费继续由市、区财政拨补,并给予单独列支。
  2、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收储企业,要逐步改造成规范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性粮食企业,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加快组织结构调整。粮食集团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联合、兼并、参股、划转等形式,与各关系企业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以实现优势互补,发展壮大。其他中小型粮食企业和边、小、微、亏网点,要采取承包、租赁、国有民营、股份合作、拍卖等更为灵活多样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开搞活,推向市场。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堵塞漏洞,预防风险,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扭亏增盈,逐步消化经营性亏损挂帐,提高竞争能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3、为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市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下列优惠政策扶持:
  (1)市政府现有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流通的投入不减少,今后视财力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改良品种,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对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发展多种经营的扶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网点简建费用等。
  (2)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业务继续执行现行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产权手续应在1998年内办理完毕,属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产权不清的,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协调解决。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国有粮油流通设施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建设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占用粮食仓储设施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4)市财政1998年6月30日以前给予粮食企业的技改贷款,实行“贷改投”,分期分批用于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
  (5)各金融机构对经营性企业的贷款给予必要的倾斜,在“以效定贷”前提下,保持相应的贷款规模。
  (6)鼓励粮食企业发展粮食深加工和多种经营,由市粮食局根据产业结构和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和价调基金中安排一部分给予扶持。
  (7)为保证城镇居民口粮的正常供应,应付突发情况,全市(含岛外)保留30个骨干粮店,承担保证供应、平抑粮价的职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和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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