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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按省下达的基金规模和我市实际,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足额到位。同安区财政也要按纯购粮人口比例相应承担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任务。
  粮食风险基金按国务院的规定规范使用,用于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市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和市粮食局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3、在初步实行“两线运行”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储备与经营分开。一是厦门粮食储备总库内部的附营业务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储备业务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账,人员分开;二是同安、集美、杏林区要分别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储备库,集中承担本区域粮食储备任务,并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具体组建方案由区政府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对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已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要尽快划转到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办理。
  4、增加仓储设施建设。粮食仓储设施要按照“改、扩建为主,适当新建;相对集中,提高档次;争取中央和省来厦建库”的原则,加快建设,使之尽快与我市的储备规模相适应。根据市、区部分粮食仓储设施破旧的现状,市粮食局要会同市计委、贸发委、财政局、同安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划清政策性储备库和经营性周转库、核实仓容缺口的基础上,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提出包括维修改造、扩建或新建的具体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等内容的分年度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确认后,分别纳入市、区“九五”后三年的基建计划和“十五”计划。凡经市、区确认的市、区两级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同安区重点储备粮库的改、扩或新建项目,由市财政视基建规模大小给予部分资金扶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享受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实行政企分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1、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市、区粮食局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得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粮食企业不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搞活粮油流通,并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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