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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及同安区政府在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1)重视粮食生产,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实现优质高产;(2)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落实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定购粮调拨任务;(3)保证城镇居民、农村缺粮户、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贫困人口的粮食供应,承担我市区域内驻军和武警部队的军粮供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全市性粮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通过市级储备粮的吞吐调节,稳定市场粮价;(4)确保市、区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消化粮食财务挂账,落实粮食专项资金,杜绝挤占挪用;(5)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应付本市自然灾害以及调控市场的需要确定和落实储备规模和风险基金规模,并报省政府备案;(6)制定市、区粮食仓储、网点等流通设施的规划,负责市、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7)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搞好本市粮食余缺调剂,建立省内、外粮食产销双方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组织和落实国家、省下达的粮食进出口任务;(8)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和法规,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秩序。
  2、集美、杏林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1)重视粮食生产,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实现优质高产;(2)协助粮食部门做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工作,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3)协助工商、粮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区范围内粮食流通的管理。
  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1、建立市、同安区两级粮食储备体系。根据应付本辖区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需要的原则,按居民月均消费标准及纯购粮人口六个月所需粮食数量,确定我市市、区粮食储备规模,并报省政府备案。我市市、区两级储备粮规模定为2000年达到8万吨,在现有5.25万吨储备规模的基础上,用二至三年时间,逐步到位。市、区级储备粮粮权分别属市、区政府,委托市、区粮食局直接管理,未经市、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市、区政府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成本费用的原则调整品种和布局。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利息和差价根据我市实际水平核定标准拨补,由市、区财政分别划拨到市、区粮食局的专户上,再由市、区粮食局按期拨付给承储单位。为加强储备粮的管理,市粮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厦门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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