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8]综071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1993年和1996年先后进行了“精简粮食局,转变职能,组建粮食集团公司”和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两次改革,对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和粮价稳定,促进特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状况较好的有利时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转换国有粮食企业机制,实现扭亏增盈,减轻财政负担,理顺粮食价格机制,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生产发展,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政府责权分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市市情和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总责下的我市市、区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合理划分市、区的粮食事权
国务院决定,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我市要加强地方粮食工作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总责下的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1、市政府对本市粮食生产、流通全面负责,制定全市粮食发展规划,确保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搞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市粮食局和同安区粮食局为同级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行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具体工作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为理顺市、区粮食管理体制,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理清财务账目的基础上,将集美区粮食局改为集美粮食分局,恢复杏林粮食分局,直属市粮食局领导;同安区粮食局保持现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