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预算书;
3、主要材料用量。
第十一条 标底审定
(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
(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
(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
(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
(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 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招标会议
第十六条 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第十七条 招标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
(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
(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
(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
(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
(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
(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