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组织评标小组;
(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投标标书的封存。
(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
(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
(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
(四)材料供应方式;
(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
(六)工期、质量要求;
(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
(八)评标方法;
(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
(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
(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
(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
(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2、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
(三)编制标底的依据: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
4、施工方案;
5、 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
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四)标底的组成内容: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