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
8、其它特殊性工程。
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
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
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
(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
(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
(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
(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
(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
(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