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行政、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2、 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3、 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4、 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