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重点
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的意见
(1998年6月5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台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对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998]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培育优势骨干企业的政策措施》(宁政发[1998]26号),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的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建议对自治区确定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检查审批制度。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重点培育的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及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1),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或是全国、全区统一组织的检查;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收费,必须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此之外未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到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或收费。对于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或未经许可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并不予接待;同时,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培训、报刊征订、卫生、绿化、助残助教、帮困扶贫、综合治理等费用时,必须坚持企业自愿交纳的原则,不得强行征收、摊派。挂牌保护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交纳及数额。如企业自愿交纳或捐助,征收人员也需出示工作证,向企业开具合法的收费收据,否则,企业拒付。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外,各集团总公司不得向所属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二、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收(取)费许可证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发的《基金(附加)收取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各收费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附加)项目和标准,向企业征收费用时,执收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和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付。自治区物价局监制核发的。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登记卡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如实逐项填写。企业按规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收费监督部门将定期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