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增值税票款结报预储办法。
对连续3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严格发票领购、开具、缴销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其在纳税期前2至3天到税务机关结报发票使用和增值税税款实现情况,并将与应纳税额等额的款项存入税款预储账户,在正式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应纳税款。对个别不能按要求预储税款的纳税人,国税征收机关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纳税期限,将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与税款缴纳紧密结合。征收单位要加强征期内和征期后对异常申报企业的审核稽查,及时发现开票不入账、迟报销售、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问题,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
今年我省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争取明年扩大推行到万元版。在加快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逐步将所辖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全部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监控其纳税情况。采用人工稽核与计算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本县(市、区)本市地内、本省范围内及省外开具和取得的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加大交叉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
(三)建立异常申报企业逐级监控制度。
征收单位对列入异常申报重点监控范围的业户,应纳入C类企业进行管理,从征收环节到管理、稽查环节均采取专项的申报、管理和稽查方法,并要求纳税人将存货增减变动、各项增值因素(如利润、利息、租金、工资等)定期上报。征收人员要对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将存货变化、增值因素与企业实现增值税情况进行对比,凡发现有明显不符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检查、处罚措施。对重点监控业户,征收单位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的管理与社会效应、企业形象、纳税意识相结合,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市地、县区国税局要逐级划定异常申报重点监控企业,建立专项档案,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和稽核检查;专业稽查部门要将对异常申报的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对由征收单位或管理部门移交的异常申报业户应作为稽查重点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稽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征收单位备案,作为征期监控、日常管理和年审等工作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作好异常申报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异常申报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力度大,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与贯彻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紧密结合,及时、准确、全面地付诸实施,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阐明本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作好必要的宣传发动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注意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向上级反映,作到解决问题,不出问题;对征收单位的业务流程和岗位分工,可首先选择试点单位,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