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2.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
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3.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视情况分别采取降低分类管理级别、列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等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
4.对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要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批;
5.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业户,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二、正确区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零申报,实行专项管理征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零申报业户区分为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两类,实行专项管理。
(一)正常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为正常零申报:
1.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提供工商登记,确认其开业时间,同时要求其预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及税款实现的时间;
2.经营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质检、商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产品检测证书,并确认其产品类别、型号是否相符,与政策规定是否一致;
3.管理性机构、主营非应税项目的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和证明;
4.因市场、经营管理原因、季节性购进造成的零负申报。应要求纳税人写明情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5.经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产品出口证明及专用缴款书等有关证明;
6.倒闭、停产、歇业、解散的企业。对需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不需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以及时作专项记录;同时,征收单位应与工商部门实行微机联网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将已办理注销或停业手续的业户在征管档案中予以注销或注明。
7.其他客观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