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税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字(1998)113号《关于
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
按4%征收率征税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不到规定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在19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已通过年检的小规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应立即对其专用发票进行清缴。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审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三、对增值税年应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表》[见附表(编者注:略)]。对经过审核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出“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结果通知书”,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