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粮食交易市场
积极培育和完善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无粮食交易市场的可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买粮。粮食交易市场必须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经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建立。粮食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为参加交易者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三、粮食批发准入制度
(一)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即对国有粮食企业以及其它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按照严格审查、适当控制的原则予以核准。凡申请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须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企业凭粮食批发准入证及其他有关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粮食批发准入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发。
(二)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
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他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地市所属企业,由地、市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查;省或省级以上的企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区县和地市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对审查批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应分别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条件。
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除应当符合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数量的注册资金。单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或以粮食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兼营粮食批发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2.有合法可靠的资信担保。
3.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相应规模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是指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自有仓库。无自有仓库的,需有3年以上有效的仓库租赁合同。仓库的容量不少于300吨。
4.有相应的防治、检化验设备,有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保管及检化验专业人员。
榆林地区、延安市在对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其注册资金和仓储设施可稍宽于省定条件。
(四)粮食批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