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工商行政关于
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
交易促进粮食流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粮食收购管理
根据《
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第
13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铁路、交通、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都要配合工商、粮食部门搞好粮食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