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以80-100平方米为主;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室内装修,采取底灰粉饰的形式交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施工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并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建设水平和科技含量。
(六)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负最终责任,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为住户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与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买对象的确认,需经本人申请,由单位和系统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对照标准审查后,报市住房办审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平均售价应控制在1000元/平方米以内。各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提价向社会销售。具体售价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物价局,根据以上8项因素逐项审查核实,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超过该户政策规定户控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付清全部款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长沙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入市办法进入市场。
(五)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届时商品房价补购房款。
(六)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第(五)项规定出让或变卖房屋,其交易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