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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采取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转手炒卖土地。
  (二)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求,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作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缴交的各项市属权限范围的收费和基金,依市住房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市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缴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费通知单”),由市收费局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在销售环节一次性收缴。其它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再分别收费。各建设手续办理部门依上述《批复》和《收费通知单》即可办理手续。未取得《批复》和《收费通知单》的项目不得比照享受优惠减免。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所得税不实行预征。
  (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市政大配套工程费可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按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建设用地内建设的房屋(扣除该建设用地内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除主要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划出一定比例(20%-30%)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七)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征地拆迁,并可实行货币化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严禁违规拆迁和超标安置。
  (八)鼓励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可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给予购房补贴。
  (九)鼓励单位按规划利用现有空余土地筹资或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政府统一指导下的社会化、大规模成片小区建设为主。禁止单位零星新征土地建设住宅,确需建设住宅的,只能利用单位现有空余土地或在市统一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购买或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以环境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对规划设计方案一律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竞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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