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政发[199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建立与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的划分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在政府组织指导下,采取优惠扶助政策,扩大住房金融服务,降低住房价格,提高住房质量,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市人民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
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领导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按照市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按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二)房改政策性住房资金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四)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五)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六)个人购房资金(职工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七)其它资金。
要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开展住房贷款保险,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要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