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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以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买受人与市拍卖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鉴证,完善相关手续。
  从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缴清经营权竞买价款,过期未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六、通过拍卖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车辆数量、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文件下达60日内,经营者凭《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市政府办公厅的上述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保底期限:汽车排气量1000ml以上(含1000ml)为6年,排气量在1000ml以下的为4年。
  从核发行驶证之日起已满6年或4年的,经营者可申请定向购买经营权,定向购买经营权期限为8年,每个经营权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8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拍卖。
  八、本办法正式实施时,经营尚未达到保底期限的出租汽车可继续经营至满保底期限时办理定向购买手续。保底期限内需更新车辆的,应购买1300ml以上排气量的新车方可顶号。
  九、申报办理定向购买出租汽车经营权手续应当符合本办法确定的规模经营原则。
  十、申请定向购买出租汽车经营权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明:
  1、经营在用车的市政府批文;
  2、在用车税费清缴证明;
  3、市财政局出具的定向购买价款缴讫凭据;
  4、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在用车牌照收缴证明;
  5、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关于经营者现有经营规模的证明。
  十一、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定向购买条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其车辆数量、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经营者在60日内持此批文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发布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广告或向社会发包出租汽车,须先经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否则车辆不得发包,各媒体不得为其发布广告。出租汽车承(发)包合同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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