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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199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已经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确保公平、公开经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的办法。
  一、凡我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均适用本办法。县(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凡需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必须通过拍卖途径取得经营权。对目前在用出租汽车,允许通过定向购买途径取得与拍卖同等期限的经营权。
  三、一个出租汽车牌照为一个经营权。拍卖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8年,一个经营权的拍卖最低价不得低于当时确定的底价,具体拍卖事宜以拍卖公告为准。拍卖和定向购买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通过拍卖或定向购买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免征机动车辆城建增容费和在用车辆年度增容费,免办社会集团控购手续。
  四、凡需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的单位,应先向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市工商局办理的预营业证件,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资格:
  1、申报竞买经营权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银行出具的足额资金证明;
  3、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4、熟悉出租汽车营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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