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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机关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后记录其加油机计数器的累计加油数量,对加油机进行编号,并对加油机计量器、计数器加铅封,以确保计数真实准确。对加油机的计量器、计数器进行铅封时,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国税机关及加油站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由技术监督部门人员进行铅封,税务人员填制《加油机期初数据统计表》一式三份(附表1),经加油站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加油站保存备查,一份交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一份由国税机关作为征管资料保管。
  3.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核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期限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同时附报《成品油销售申报明细表》(附表2)。
  4.主管国税机关应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查验加油机数据和铅封情况,并详细记录,据以征收税款。
  第五条 加油机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更换或新装加油机,纳税人应同时向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国税机关抄录加油机计数器显示的加油数量,由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开启铅封方可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的加油机需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重新按规定进行铅封,并记录有关数据,未经批准纳税人不得擅自开启铅封。
  第六条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加油站,可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发票的使用应按规定严格监督,认真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款结报制度,对虚开、代开、拆本等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维修、更换、新装加油机不按规定报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开启铅封改变加油机计数器加油机数量的,经查实后按偷税处罚。
  第八条 各地国税机关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综合治理,共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尤其要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做好加油站铅封和税源控管,要联合对加油站铅封的完整性、计量计数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各市地国税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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