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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15号 1998年6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国务院近期部署的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省局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加油站税控计价器尚未推行前,我省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实行铅封的办法,防止随意调整加油机计量计数器,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各市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7月底前,各市地应按办法规定手续,完成对当地加油站的加装铅封工作。办法中涉及有关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格内容,以满足工作需要。8月10日前各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销售和批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使用的加油机是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显示和储存的加油数量是国税机关审核计税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各地国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检查并铅封,以确保计量准确和累计加油数量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凡使用加油机计量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无论规模大小,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国税机关要定期查验控制销售数量,按规定核实征收。
  1.对现已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必须于本《办法》实施后20日内(新开办的于开业前)将其经营项目、品种、加油机类型数量等有关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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