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养老保险费全
额收缴和养老金全额拨付的通知
(哈劳险字[1998]4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公司),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省直、部队在哈企业:
为尽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尽快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的要求,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起养老保险正常的缴拨机制,现就我市养老保险费全额收缴和养老金全额拨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养老保险金拨付的结算方式,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全额收缴和全额拨付。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按银行建户要求,到田地支行二营建立养老金专用账户(地址:道里区西十六道街。电话4691684)。
三、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收缴和养老金的全额拨付采取先缴后拨的结算方式。企业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存入本企业养老金专用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将企业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于每月15日前将退休人员统筹项目的养老金全额拨入企业养老金专户。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全额下拨的养老金及企业应支付的费用,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不准截留或挪做它用。对截留挪用养老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罚。
五、对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记载,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企业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补记,计算缴费年限。
六、对不按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企业养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从企业基本账户收缴养老保险费外,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