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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卖瓜卖果有关事项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卖瓜卖果有关事项的通告
(长府发[199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农民种瓜种果的积极性,繁荣瓜果市场,确保城乡瓜果供应,现将农民卖瓜卖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持有市国税局和市农业局联合颁发的《长春市瓜果自产自销证》(以下简称自产证)在我市城乡(镇)集贸市场卖瓜卖果的农民均适用本通告。
  二、农民持《自产证》(必须与身份相符)在我市市区及各县(市)、乡(镇)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瓜果,除交纳1元卫生费外,不再向任何部门、个人交纳其它费用。
  三、农民瓜果车进城,凭《自产证》不受单双号限制,免交过桥(路)费。
  四、瓜果《自产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4月至5月复查换证。1998年新证有效期限为7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
  五、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教育瓜果农自觉遵守市场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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