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附营业务(含加工)直接占用的和变相挤占挪用的贷款,经核实认定后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账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4、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的,在消化期限内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超期未还,市财政同样在税收返还中扣回偿还。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接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粮食企业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三)棉麻企业今后发生政策性亏损占用贷款,按新的规定处理,
七、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六项主要指标
(一)国有粮油收储企业顺价销售达到100%(顺价销售的原则是:收购价格加合理收购费用加每百斤 l元的利润)。销售造成亏损又无弥补来源,致使不能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的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农发行停止贷款,直到全额弥补降价亏损和收回贷款本息为止。
(二)新增直接库存值与收购合理费用之和与新增收购贷款比例要达到100%。对达不到的单位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三)收储企业销货回笼款与企业归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要达到100%。对挪用销货款(包括坐支)的企业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四)收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要达到100%。对多头开户的企业,一经查实,除由人民银行接规定处罚外,停止贷款,直到取消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将资金全额划回到农发行账户为止。
(五)超储库存利息和费用补贴到位要达到100%。其拨补实行按月报账,按季拨补。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停止贷款,直到足额到位为止。
(六)粮食财务亏损挂账按规定期限内的规定数额消化要达到100%。对不能按期足额消化的停止贷款,直到达到规定数额为止。
八、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收储企业、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负其责
收储企业对正确使用收购资金、全部顺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到在农发行的账户及按规定消化经营性亏损挂账、不合理资金占用负责,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按规定应消化的政策性挂账和其他各项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负责。
各级农发行对及时足额按收购结算进度供应收购资金负责,并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资金运转情况,绝不允许农发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