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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等单位《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所有粮棉油收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目前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每个开户企业应在农发行至少开立四个专门账户。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企业调销款、农发行对其发放的收购贷款、财政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补款、企业费用资金及农发行对其发放的费用贷款等,都必须首先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具体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货款本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调销回笼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财政各项拨补款的转入,扣除应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等。基本存款户存款由农发行和企业按存款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能从此账户直接支配资金。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此专户反映核算企业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贷款及限额内收购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三)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即为企业费用账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项用于垫付费用的贷款资金转入,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以及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其资金用途为企业各项正常费用,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部分财务费用支出。
  (四)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该专户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农发行发放给企业费用贷款中用于承付贷款利息部分资金。
  远离开户行县以下的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按规定设立四个账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及“收购资金存款户”。县(市)农发行、企业单位和拟定在其开户的金融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农发行湘农发行 [1998]发字第52号文件有关账户管理条款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并提请人民银行进行监证。
  建立专户支出审查制度。各开户行必须加强对企业各个专户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分别建立专户支出定期审查制度,监督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办法
  (一)认真做好新增贷款发放环节的审查监督。县(市)农发行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核定的合理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的额度,按照收购结算进度发放,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驻粮站(粮库)信贷员要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结算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农发行必须及时收回,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增加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合理收购费用)相一致。禁止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对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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