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等单位
《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杜《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指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和棉花收储企业(以下简称粮棉油收储企业)收购多少粮棉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收购价格加每百斤2.5元的收购费用提供资金;企业销售多少粮棉油,农发行要相应收回所占用的全部贷款本息。
二、收购贷款发放对象、范围、方式、原则
(一)发放对象:长沙市辖范围内单纯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储存、进出口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粮棉油收储企业。
(二)发放范围:粮棉油收储企业开展定购、保护价收购粮食、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棉油进出口业务活动,因自身资金不足而需要发放的贷款。
(三)发放方式:
1、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发放实行由县(市、区)以下独立核算的粮站以及各级储备库直接向县(市、区)农发行营业机构立据,承借承还。
2、对原已向粮食局结算中心发放的收购贷款,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在今年早中稻入库前澄清底子,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规定,对认定的财务挂账占用、不合理占用、物资占用贷款分别落实债权债务,在财务挂账未认定前,先按库存值占用资金将债务分解落实到粮食局下属中心粮站、粮库,重新立据,待财务挂账认定后再进一步落实其他债务。
3、棉花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级棉麻公司承借承还。
(四)发放原则:以库贷挂钩为原则,贷款与库存等额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