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将生产经营性资产与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分离。分离后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代管,具备条件的,也可移交当地政府。企业分离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经测算后作下列扣除: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离退休人员、伤残人员和抚恤对象安置费,欠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费,所欠职工医疗费,呆坏帐准备金及应当扣除的其他费用。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扣除。扣除的资产,有社会管理服务机构的,可交由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改制企业管理,并按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企业在进行以上各项扣除后,净资产大于零的,可视企业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职工工龄、厂龄、岗位、贡献等将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补偿给在职职工,但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补偿资产的30%资金增资入股。扣除以上各项或进行补偿后,对于国有净资产大于零但人均数额较少的企业,可由改制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买断。对净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职工难以一次性买断的,可以赊销给企业内部职工,分期付款,5年内还清,但首次付款不低于总款额的30%;也可交由改制企业租赁有偿使用,并在以后年度里由职工逐步置换。国有资产出售所得收入,可以留本企业有偿使用。总资产和总负债相当的,可由改制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不抵债的,同级政府可采取调剂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等措施弥补成零资产进行改制;弥补后仍有少量负资产的,根据承受能力,由同级政府批准,可由企业先挂帐,以后年度同级政府用国有资产收益、税收返还等措施解决。
四、关于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设个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自然人股)、集体股、社会法人股等。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国家股。个人股包括职工劳动积累补偿股、增资入股和企业配股送股,个企业外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等。职工集体股是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所有,包括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企业历年自身积累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资产等。法人股为其他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企业外法人股和个人股可设为优先股。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入股最低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董事会成员出资入股额按职务高低不得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也可由企业章程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可以转让。转让办法可在企业章程中规定,内部职工有优先受让权。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设置股东名册并向本企业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