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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1998年7月28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998]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小企业改革步伐,特就推进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本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市、具、区直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近年企业改革经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在全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3万元(含)以上注册资本;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合作制设立可分为原有企业改制和发起设立新企业两种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企业资产的验资报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除具备上述文件外,还须具备资产评估及产权确认报告,由同级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原有资产、负债由改制后企业全额继承,并办理相应转移手续,原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根据情况给予妥善安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于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除外)。
  二、关于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或同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过出资人认可,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结果进行改制;也可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产权界定由同级经贸委(计经委、工业局)确认后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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