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一)税务分局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1.户管信息。税务分局应在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纳税人新办理的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失踪户、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等情况传递到稽查分局。
2.申报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连续两个月未申报户,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连续三个月负税申报户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3.日常稽核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一级稽核中认为有必要送交稽查的户,一级稽核下户延伸稽核中发现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及其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或一时难以定性的问题户,填写《待查对象通知》、《待查对象特级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二级稽核结果凡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并经质询无正当理由的;二级稽核结果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待查对象通知》、《待查对象特级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4.随机抽样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25日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本分局户管数的5%)的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待查对象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5.其他需要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二)稽查分局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1.待查案件信息。稽查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结合工作实际筛选的待查对象名单,报送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
2.稽查结案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月30日前将已查结案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传递到税务分局。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信息。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中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措施采取后2日内将相关文书传递给税务分局。
4.稽查实施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次月10日内,制作《稽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将上月稽查计划完成情况及稽查状态反馈到市、县局征管科(股)及相关的税务分局。
5.稽查案件执行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月15日、30日将纳税人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六联传递到税务分局,并由税务分局逐户录入微机。
6.稽查成果分析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季后15日内对上季度稽查计划完成情况,稽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等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市、县国税局。
7.其他需要传递与反馈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