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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政策的请示与解答
  稽查分局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以及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税政、征管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不同意见,应及时请示上一级税务机关,并以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国家税法作出的答复为准。
  四、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硬化对稽查分局的考核
  为了科学地评价稽查工作,引导、激励和促进一级稽查体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以硬化对稽查分局的考核。
  1.稽查面。即实际稽查户数占固定纳税户数的比例。对企业纳税户的年稽查面必须达到60%以上,对异常申报户的年稽查面必须达到100%。
  2.结案率。即结案户数占应稽查立案户数的比例[应稽查户数为市、县局下达计划数]。结案率必须达到90%以上。
  3.入库率。即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实际入库额占应入库数额的比例。查补税款入库必须达到90%以上。
  4.处罚面。即受处罚户数占查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已结案户数的比例。处罚面必须达到100%。
  5.处罚率。即实际罚款入库额占同一时期查补入库税款的比例。处罚率不得低于10%。
  五、建立对稽查系列的制约机制
  1.实行由征管部门选案制度。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根据案源和稽查分局的人力情况按月编制稽查计划,报市、县国税局批准后下达稽查分局执行。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筛选稽查对象、编制稽查计划应主要依据:税务分局日常稽核后送交的待查对象;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出的待查对象;稽查分局提交的待查对象;本级国税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列入检查的待查对象。
  2.建立稽查复查制度。复查应由上一级稽查分局或市、县国税局组织人员进行。凡复查查出偷、逃、骗税的,要酌情扣减稽查分局目标考核得分,具体办法由地、市国税局制定。对复查出有较大问题户的原检查人员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复查认定为错案的,要实行错案追究制(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3.实行主查、辅查制。主查人员应由稽查分局考核提名,报经市、县国税局批准后方有主查资格。实行这一制度后,主查人员对稽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稽查报告、稽查结论等,只有主查人员签字后才能送交审理。
  主查、辅查人员每年由稽查分局考核一次,实行升降制。
  4.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廉政制度。各地要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廉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稽查人员要严肃查处。同时,要不断改善稽查分局的交通、通讯及办公条件,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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