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C.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
(3)日常稽核的处理
①一级稽核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纳税人没有疑义的,税务分局可发相关文书直接处理。对疑点问题可下户延伸稽核或直接送交稽查。对延伸稽核中发现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及其他较大偷骗税嫌疑或一时难以稽核清楚的问题,应填写《待查对象特级通知》送交专案稽查。
②二级稽核每月按一般纳税人5%的比例进行。二级稽核结果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并经质询无正当理由的,一律填写《待查对象通知书》,送交稽查;对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待查对象特级通知》送交专案稽查。
③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稽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日常稽查是稽查分局的基本职责。日常稽查是有计划地对稽查对象采取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日常稽查的计划由市、县国税局编制、下达。凡列入日常稽查月度计划的被检查对象,稽查分局原则上要在当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完不成的,报经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可顺延实施。
二、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工作衔接的基本原则
1.日常稽核与日常稽查分开的原则。这是两个执法主体的日常工作。日常稽核是税务分局的基本职责,而日常稽查是稽查分局的基本职责。
2.稽查独立办案的原则。稽查分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在依法实施稽查过程中,税务分局及中介代理机构均不得干预。
3.稽查优先的原则。当稽查分局与税务分局同到一纳税户稽查或稽核时,税务分局人员应主动撤离该户。
4.税务分局移送案源优先列入稽查计划的原则。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源,选案部门应优先编制下达稽查计划,稽查部门应优先安排力量实施稽查,稽查结果也应优先反馈。
5.传递与反馈信息的原则。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相互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必须按规定时限传递和反馈。对一些时效性强的信息,双方必须做到适时传递与反馈。
6.收入任务考核实行“连坐”的原则。稽查分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既作为稽查分局查补任务完成数,又同时计入被查对象所在地国税分局的收入任务完成数;稽查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国税分局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同奖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