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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收集、发布产权交易的信息,为转让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方面服务;
  (五)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负责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集中办理产权交易双方的交易签约和鉴证;
  (七)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八)制定和健全内部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监管;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产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八条 产权出让和受让必须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专卖的以及国家禁止出让行业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不得出让。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以及社会公益性行业和国家支持发展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可以有选择地出让部分国有产权,但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
  第九条 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出让国有产权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会同其归口各委、办批准,出让方为归口的各委、办。
  (二)经市国资委授权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整体或部分出让国有产权的,须报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审核批准,抄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备案,出让方为该国有资产经营机
  (三)集体企业出让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其归口委、办批准。出让前须先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界定产权,明确国有、集体、个人所占的产权份额,其中公有产权的出让方为该集体企业归口的委、办,非公有产权的出让方为其产权所有者。
  (四)国有企业一次出售净值在200,000元以上的闲置资产,须报经市国资局、财政局批准;一次出售净值在100,000~200,000元的,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局、财政局备案。此类资产产权的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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