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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办税程序。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需进行审核,并在“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上签注审核意见,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列“上海市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2(编者注:略)]确定完税期限。纳税人完税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附件3(编者注:略)]和“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
  四、商品房预售和预售商品商转让的纳税办法。凡发生商品房预售和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纳税户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纳税时间,原则上交税时间为房地产竣工后一个月内。但在商品房预售后,发生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原纳税人应先交清商品房预售契税,再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
  五、减税、免税。凡依据《条例》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指定的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减税或免税申请,并依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在收到减免税报告后,应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经区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六、退税管理。凡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退税的纳税户,应向指定的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填写“上海市契税退税申请表”[附年4(编者注:略)]。征收机关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就退税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经区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征收人员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退税记录,并对有关的原始凭证加盖公章,以防重复退税。
  七、契税册籍管理。为了掌握契税征收基础数据,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契税册籍登记制度,详细登记《上海市契税账征收情况》[附件5(编者注:略)]。台账表式由市财政局提供样张,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样张的基础上制定表式。
  八、票证管理。契税的纳税申报表、纳税通知书、退税申请表、完税凭证等,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票证领发制度,税收票证领发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详细登记票证的编号及收付存情况,对库存的票证要求按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九、会计核算。契税会计核算执行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设置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交换、房屋赠与、滞纳金和罚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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