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沪财农[1998]47号)
各区、县财政局,浦 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国税局国税发[1997]第176号《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沪府发[1997]第48号《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业征收人员,设立征收窗口,实行对外办公,做好契税的征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编者注: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票(预售房提供收据);
4、存量房地产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书、原房地产权证(完税凭证),必要时还需提交有效的公证书;
5、在建工程转让、新建或翻扩建房的初始登记都必须提交建房批文或建房许可证;
6、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的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