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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二)在肥的各单位凡认为本单位符合市卫生先进单位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区(镇)创建办提出参加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申请。
  第八条 初选单位须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区创建指挥部和爱卫会组织力量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后,将单位申请和申报表上报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和爱卫办指派专人负责,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提交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评审委员会签署意见,由市创建指挥部和市爱卫会命名。
  第九条 被评为市卫生先进单位的,由批准或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颁发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被评为市卫生先进单位的,在评审命名的当年,可按单位在册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制)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一次性增发奖金。奖金从本单位可支配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纳入生产成本。对创建卫生先进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评为市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不定期复查或随机抽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命名机关报市评审委员会予以下列处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市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并收回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一)内部环境脏乱;
  (二)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响强烈,整治不及时不彻底的;
  (三)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各项创建检查中或在不定期复查、随机抽查中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市卫生先进单位被取消称号后,经认真整改,确有成效后,可以重新参加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市、区创建办和爱卫会在卫生检查活动中,发现卫生工作较差的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创建计划、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创建工作总结、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五条 所属区创建办和爱卫办负责对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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