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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1998年6月24日 合政[1998]93号)

  第一条 为了使评选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党政联手抓两手的领导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指导、协调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及卫生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创建办。
  第五条 市卫生先进单位是指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先进单位。
  第六条 市卫生先进单位应在其办公区、生产经营区和住宅区范围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软件资料系统完整。
  (二)坚持以人为本,从领导到职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和大卫生观念。
  (三)除“四害”工作卓有成效,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已进入除“四害”先进单位行列。
  (四)能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知识测试及格率达到70%以上
  (五)能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的职责。
  (六)室内、室外环境清洁有序,无裸露垃圾,无污水满溢,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
  (七)垃圾袋装率达100%,有足够的废物箱、 袋装垃圾收集房或收集容器,垃圾日产日清。
  (八)厕所设施完好,清洁卫生,无异味、无蛆蝇。
  (九)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在90分以上( 考核标准由市创建办、市爱卫办另定)
  第七条 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初选名单按下列两种方法产生:
  (一)市、区创建办和爱卫会经常开展卫生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卫生工作较好的单位,作为卫生先进单位的初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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