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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对能注入资金、技术、管理、具有广阔的市场容量和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可将我市的微利或亏损企业零价转让给其生产经营,由其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和承担原企业债务。
  第十六条 改制前企业没有实行医疗保障的,可从净资产变现中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金;改制企业所欠医疗保障金,原则上由净资产变现后自求平衡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十八条 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个人购买我市小型企业,对安置本市户籍分流下岗人员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4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即除享受前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前未弥补的亏损,改制后可从获得利润年度起,用当年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并逐年弥补,延续利润弥补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改为出让地,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在市区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资产等于或小于负债的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以此来冲减债务。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等于或小于负债的小企业,改制后不具备工业生产条件的,经城建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在原厂址进行房地产业开发,免交报建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房地产开发收益和免交的各项税费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等资产过户不视同交易,免交各种税费,国资、土地等部门要抓紧办理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包括土地)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等属于行政性收费的一律免收。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革资金用以弥补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包括补发工资、医疗费、补交社会保险金、再就业培训费)的不足部分、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补偿金、扶持改制企业发展的短期周转资金等。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中的一部分、国有小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改革经费等方面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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