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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海府[1998]38号 199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转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除大型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工业经营性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型工业企业改革转制的目的是:转换经营机制,坚持制度创新;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投资入股,置换国有产权,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把我市小型国有工业企业放开搞活,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条 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落实企业债务,严防逃、废债;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小企业改革改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一厂一策,不强求划一。
  (一)股份合作制。提倡和鼓励由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的产权,实行劳动和资本相结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出售。采取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企业产权。购买方不受地区、国籍和各种经济类型的限制,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公司制改组。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时要吸纳集体、私人、外商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资本金,将企业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其他经济成分控股。
  (四)嫁接、资产重组、兼并等,使部分企业依法改制为优势企业的分公司或分厂。
  (五)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又无法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处置的或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配套政策

  第六条 小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费、职工工资和医疗费以及欠交的社会保险金等,用本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变现收入支付或补交(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被兼并的企业,可直接抵减转让的国有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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