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探矿权有争议,经协调已有裁决意见的,应提交裁决意见书;
(6)按现行法规规定勘查区块范围之间、勘查区块范围与采矿区范围之间重叠,且双方有协商意见的,应提交双方按经纬度标定的范围图;
2、采矿许可证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矿区范围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如没有地形地质图可用地形图),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矿区中有小矿的,应将小矿范围标在图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应重点说明矿区范围划定的依据,矿区范围内已进行了地勘工作,矿区范围内累计探明及保有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矿区内存在小矿的,应在资料中写明大矿所同意的小矿矿界坐标;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按现行法规规定矿区范围之间重叠,且双方已有协商意见的,应提交协商意见书;
(6)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矿山,按新的企业性质换证。原属国有矿山企业的,企业在换证时应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属集体、个体矿山的,应提交变更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
(四)换证方法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省地矿厅集中办理换证手续;
2、采矿许可证换证采取现场办公与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换证任务重的县(区),由县(区)政府组织各矿山企业做好准备工作(各矿均已准备好所需资料,查清并基本完成矿业权纠纷调处,下同)之后,由省地矿厅、所在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赴该县(区)现场办公,办理换证事宜;对矿山企业较少的县(区),由当地地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所在地(市)地矿主管部门或省地矿厅办理换证手续。
(五)现有矿业权纠纷的处理
发现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相互之间在空间范围上存在重叠情况时,应依据“谁在先,谁优先”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机关裁决。
(六)两权使用费的收取
收取两权(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标志。在当前企业经营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搞好两权使用费征收工作,一要向广大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明白缴纳两权使用费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二要严格按照
“三个办法”的规定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两权使用费的起算时间均为1998年2月12日;矿区范围在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0.5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按1000元/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