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换证任务的顺利完成,换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原则:
(1)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
“三个办法”的规定,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的大前提下,按照“三个基本不变”(即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基本不变,勘查、开采范围基本不变,勘查对象、开采方式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落实过去已授予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及排他性,重新依法确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着眼于促进和保障地质勘查业、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促进改革,依法行政”的原则,稳妥解决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
三、几点具体要求
换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进行。
(一)换证范围
1、尚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均需办理换证手续;
2、1998年2月12日至5月14日内有效期满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8月20日内有效期满的采矿许可证,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未按期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可办理换证手续。
另,持有有效期未满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可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二)换证机关及权限
1、除油气勘查项目及中外合资合作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换证外,其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均由省地矿厅办理;
2、按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与国土资源部授权由省地矿厅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地矿厅换证;
3、开采高铝耐火粘土、饰面用建筑材料矿产、具有特殊用途的非金属矿产、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由省地矿厅负责办理换证,原证正、副本由省地矿厅收回;
4、前述以外,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由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换证。
(三)换证资料要求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其附件;
(2)原勘查许可证及批准区块范围图;
(3)说明1997年度项目施工情况的有关材料和图件;
(4)需按现行法规重新确认探矿权人的,应提交勘查出资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