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开展
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开展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三个办法”)的规定,在
“三个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为贯彻实施好
“三个办法”,做好换证工作,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择包括我省在内的五个省(自治区)进行换证试点工作。为确保我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修改的《
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三个办法”,对我国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核心是把探矿权、采矿权财产化,并实现其依法流转,从而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把许多促进矿业、地质勘查业对外开放与对内搞活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化,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我们的矿业管理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发展地质勘查业和矿业经济、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指导和帮助各有关部门跳出旧有观念的束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
矿产资源法》和
“三个办法”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