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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8]137号 1998年7月30日)


省水电厅: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取。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2、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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