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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1998]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五保对象是目前农村中最困难的群体,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办好农村敬老院,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重视,要从讲政治、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加强五保供养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坚决纠正那种认为“建设敬老院是只投入,不产出,无效益”的不正确认识,把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院步伐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办敬老院是新形势下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目前尚未建立中心敬老院的乡、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在二年内完成乡、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设,实现民政部提出的每个乡、镇都要有一处中心敬老院的要求。乡、镇敬老院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防止短期行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在敬老院的建设标准上要高一点,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条件较弱的乡、镇,可因地制宜进行改建、扩建,但规划要合理,要符合基本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乡、镇中心敬老院或村办敬老院,要加紧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标。到2000年,各乡、镇中心敬老院的入院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供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到1998年底,各市、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3%以上,到2000年要达到50%以上。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各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青岛市设立的敬老院建设专项扶助资金,将根据各市、区新建、扩建敬老院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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