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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四) 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 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
  (二) 确定内部各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要求:
  (三) 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勤政要求;
  (四) 制定对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 制定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三) 执法案件统计制度;
  (四)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五) 行政执法目标考核制度;
  (六)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并于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事务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查处、纠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理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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