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珠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珠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法定的职权和责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监督机关,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 建立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的规章制度;
(三) 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