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7号 1998年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服务组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
(宁波市劳动局 1998年7月8日)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引导就业方向,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推进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是指下岗、失业职工个体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是指由街道、居委会兴办或组织的,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为主的再就业载体或劳动经济组织。
二、本意见所指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其从业范围为社区、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各类代送、代供、代办服务,家庭分散加工服务,等等。
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三人及以上合伙经营,并建立自立经济组织。自立经济组织和各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应有相应的场所,并制定劳动组织章程。
三、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的,凭《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和身份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对其中组织起来(建立经济组织)就业的,同时提交劳动组织章程、合伙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