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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国家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批;
  (二)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批;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质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注册登记事项、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以外的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凭以下材料向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
  (一)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当地市以上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十二条 个人从事居民室内装饰活动的,须取得有关装饰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装饰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与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和个人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其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自行完成,附属装饰工程确需要分包的,其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对室内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安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施工企业和个人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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