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月4日1)废止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和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再加工和创造,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成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建设和室内装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徐州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局是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
公安消防、房产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本市室内装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当向本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向室内装饰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装饰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